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
2025-03-17 06:35:31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是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2024年8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自2018年成立以来,再担保业务规模累计达4.73万亿元,服务经营主体约420万户次,服务就业人数超4000万人次,为满足普惠领域融资需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发挥积极作用。此外,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三农”领域。
《办法》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失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积极发挥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的政策功能作用。
“以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融资提供帮助,不仅是立足长远的制度安排,也是短期稳投资、稳增长的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经营要求方面,《办法》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50%。同时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积极服务县域特色产业,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
《办法》还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针对政策支持,《办法》提到,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扩大业务规模,更好助企纾困、稳岗扩岗、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聚焦重点对象和薄弱领域,重点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具有积极意义。”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表示,小微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小,“三农”主体受季节性因素影响比较大,有时会急需融资担保服务。如果仅靠市场调节,一些市场上的担保机构考虑到风险收益,对支小支农容易持审慎态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及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从整体上看,这也事关助企纾困、稳岗扩岗,关乎稳定和扩大就业。“三农”主体关乎农业发展,关乎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因此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来落实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日报记者 苏瑞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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