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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小姐今年购买了一份年金险,每年需缴纳保险费5万元。在这份保单生效后,李小姐的家人得知了她购买了这份保险,非常不支持,认为就目前的家庭实际情况难以续交保费。受家人影响,李小姐也开始犹豫是否要购买该保单。几天后,李小姐接到公司电话回访,回访中坐席告知李小姐在签收保单起15天内是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按照现金价值退保,可能会承受一定损失。得知有犹豫期权益后,李小姐立即问清犹豫期截止日期,在犹豫期内到公司提出退保申请。
【案情分析】
原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中规定: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犹豫期是对投保人的保护,超过犹豫期再申请退保可能会引起较大损失。
【小邮消保提示】
1.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保险合同,对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权益、退保损失等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
2.投保人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疑问,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者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进行咨询,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
3.若发现保险产品不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或经济承受能力时,投保人应及时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犹豫期退保,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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