碚小司讲案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①

第1眼TV-华龙网

2025-01-2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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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眼TV-华龙网讯(通讯员郭佳怡)医疗保险关乎民生民心,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的出台,进一步促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今天我们来看一件涉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案例。

【案例类别】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

【案例内容】某地制定了《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中关于“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中规定“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确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和标准,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那么,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呢?

【案例评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的规定:“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由此可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只能由市级部门制定,该权限并未下放,区县只需要做好救助工作,无权制定相关标准。而该通知规定“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和标准”,通知内容超越了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违反了《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不合法。

责任编辑:刘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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