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外贸商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涉案零配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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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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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气箍”“复进器”“拉机柄”……山东、浙江等地的多名外贸商因采购、网售前述零配件,被指控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或非法买卖枪支罪、走私武器罪。11月8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近日一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男、刘某杰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

此案于去年11月一审开庭,因法院将关联案件并案审理,共涉及11名被告人,均为关联供货商或买方人员。

一名被告人的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涉案零配件能否认定为“枪支散件”是本案争议焦点,他们认为这些零配件也可装配在玩具枪、仿真枪上,属于通用零部件,而非枪支散件。但这一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有被告人的家属表示,他们将上诉。

案件:

多名外贸商被控非法买卖枪支罪

在浙江义乌做外贸生意的叶海(化名)是本案被告之一。据其家属介绍,叶海于2015年创业,在某网站国际站开设网店,售卖户外狩猎类目的商品,产品主要销往欧美。2022年6月,有珠海公安人员到其公司,随后叶海夫妇和公司员工张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叶海夫妇通过1688网站及QQ等渠道向供货商采购导气箍、复进器等AR15枪支配件后对外销售。

2022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叶海的公司查获疑似枪支配件3828件。经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165件为枪支散件。另查明,自2021年至案发,被告人叶海、潘某、张某还通过1688网站向被告人吴某某销售枪支散件156件。

多名外贸商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涉案零配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被告人叶海(化名)网店截图(图源 受访者)

据叶海的家属介绍,叶海的妻子潘某在公司负责财务和部分采购工作,员工张某是潘某的表弟,负责国内1688平台的相关业务。潘某和张某此前已被取保候审。

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曾就该案出具多份鉴定书,其中一份鉴定书显示,叶海公司被查后,有多种送检零配件被鉴定为枪支散件,包括疑似弹匣卡笋组件、枪栓制动卡笋组件、拉机柄、复进器、导气管、导气箍、单发阻铁、枪管节套、缓冲器。

叶海家属称,她曾在仓库见过涉案的零配件,“都是小小的金属的,摆在一起。”

她表示,他们网售的产品还包括马甲、护膝等,很多也会放在枪支配件类目进行售卖,“在我们印象里,可能是像周边一样的配套产品,可能和枪有关系,但没有想过是枪支主要零部件。”

叶海公司开设的一家英文网站显示,他们的产品类别包括AR15枪支零件、步枪瞄准镜等。

家属称,他们在网售相关商品时,的确会在简介中加上“AR15”字样以吸引客户,“平台审核也挺严格的,我们以为只要能上架,肯定就是合法的”。

2023年11月9日,该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因法院将关联案件并案审理,共涉及11名被告人。

判决书显示,多名被告人与叶海一家的情况相似,系外贸商或公司员工,主要通过网络采购相关配零件,随后销售海外。

多名外贸商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涉案零配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叶海公司涉案送检零件(图源 受访者)

部分被告人间曾发生交易,为供货商、买家关系,如叶海等被告都曾向山东供货商李某某、王某、冷某采购相关零配件。被告人吴某某则曾从叶海处采购零件。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冷某被认定的涉案枪支散件数量最多,高达12万余件。

焦点:

通用配件还是枪支散件?

叶海的家属及辩护人介绍,一审开庭时,涉案零部件能否被认定为“枪支散件”是争议焦点。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叶海的律师周玉忠为其作无罪辩护,周玉忠在辩护意见中提到,由于AR15步枪的专利早已到期,各国市场上都有AR15类枪型物生产销售,包括真枪、模型枪、玩具枪等,此前国内的一些商家也已网售相关零配件多年。他们认为,涉案零配件或可装配在枪支上,也排除不了可以装配在玩具枪上,且涉案零件无法组装成整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多名外贸商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涉案零配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叶海案部分被认定为枪支散件的配件(图源 受访者)

他认为,枪支散件主要是指枪管、上下机匣等主要零部件,一些小零件起固定、复位、连接作用,属于市场通用件,不应被认定为枪支主要零部件。

但前述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一审判决书显示,珠海中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及司法实践,枪支散件是为组装成枪支而制造的零部件,具备辅助枪支实现机械运作的功能针对性。

“本案所涉鉴定意见已详细论证了被认定为枪支散件的复进器、导气管等实现枪支击发功能,这些散件的功能均是确保枪支能顺利击发的最主要功能,案涉枪支散件从规格、材质上与AR15步枪能够实现互换,且AR15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击发,在散件材质上与仿真气动枪配件材质的要求上完全不同。辩护人仅以不排除涉案枪支可用于仿真枪、气动枪而否认涉案散件系枪支散件,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判罚:

法院认为需评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多名被告获法定刑以下量刑

2024年11月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叶海等11名被告人均被判处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中两人同时也被判处走私武器罪,被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案涉枪支散件数量认定问题上,珠海中院认为,虽然叶海等人涉非法买卖枪支数量,被告刘某等人走私武器数量均已达到“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但综合考虑多重因素,仍应对叶海等8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一部分判决将在依法报最高法核准后生效。

多名外贸商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涉案零配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珠海中院一审判决书(图源 受访者)

珠海中院认为,对于涉非成套枪支散件案,不仅应考虑涉案枪支散件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散件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上述被告人所买卖的枪支散件均不构成套,未能组装成完整枪支;且被告人均是在国内网站上买卖案涉散件,虽有规避网络平台检查、避免关键敏感词使用的行为,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相对不高,亦无明显逃避侦查的行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在无其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下,仍应对被告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针对另外三名被告,珠海中院认为,李某男、王某、冷某所涉的枪支散件数量已高达12万余件、种类也相较其他被告人买卖的种类齐全,且被告人叶海等人均系向李某男等采购散件……故相较而言,李某男等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当认定该三被告人有“情节严重”的情节,如无其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在法定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三人中,李某男被认定为主犯获刑15年,其余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1月7日,叶海的家属表示,叶海的妻子和员工张某均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可能不再上诉。叶海被判处非法买卖枪支罪,获刑五年,近期律师将会见叶海,与其商讨是否上诉。

本案另一名被告人王某某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妻子郑女士表示,他们将继续上诉。

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责任编辑:周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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