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难、整改难、维权难……这些“精装房烦恼”你遇到了吗?
2024-11-07 11:32:42 来源: 华龙网
华龙网讯(记者 余志斌)近年来,“拎包入住”的精装房成为购房者的“新宠”。对消费者来说,精装房的优点是缩短入住时间、节省装修时间、减少“装修扰民”的邻里矛盾等。但是保修难、整改难、维权难等“精装房烦恼”也不少。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涉精装房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的方式,为开发商的合规经营、购房者的理性维权提供行为指引,以司法智慧助力营商环境良性运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数据显示,从2021年至今,重庆一中法院及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1047件,审结19853件,其中,受理涉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共计3325件,审结3136件。
经统计,在此类纠纷中,购房者的诉求主要集中在退还装修差价、解除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逾期交房损失、整改装修瑕疵、支付整改期间租金损失等方面,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购房者诉求的多样性与房产政策变化、交易双方缔约能力不平衡、合同格式条款多、装修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等。
书面约定交付清水房PK口头约定交付精装房
肖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肖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交房标准为清水房。该楼盘广告宣传册明确宣传案涉房屋为室内精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双方达成协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将房屋负一楼等部分面积进行装修并赠与肖某,肖某自此不得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2018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案涉房屋设计图,显示装修风格、计价清单装修使用品牌与楼盘广告册宣传内容一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合同书面约定为清水交付为由,未装修。
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后续装修损失、违约金等。
庭审中,证人刘某某(肖某购买案涉房屋时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部门负责人)出庭作证称,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对外均为精装房销售,因开发商想获取高溢价,故以清水房订立合同。
案外人陈某购买的同幢房屋“两书”显示该楼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时间为2017年10月,交付形态为初装修房(肖某配偶任某某对陈某的房屋进行拍摄,显示该房已装修)。接待看房的工作人员亦称售卖的为精装房。
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案涉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标准为清水房,但该约定与诸多证据内容不符。
首先,广告册宣传案涉房屋为室内精装,装修风格与装修设计图统一,计价清单载明厨卫电器及取暖设备的品牌相对应。其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的证言解释以清水房签订买卖合同的原因,亦与任某某拍摄视频中相关接待人员陈述相印证。
再次,案涉房屋于2017年10月取得竣工备案登记证后具备清水交付条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时并未通知肖某接房,反而承诺将负一楼等赠与肖某使用,并要求肖某自此不得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证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知晓其交房标准应为精装交付。
为此,根据肖某举示的证据,结合售房单价及商品房市场行情,法院认定案涉交房标准名为清水实为装修交付具有高度可能性,遂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肖某装修损失1193833.05元。
判决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购房者自行维修精装房瑕疵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李某认购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预售商品房,约定于2021年5月30日前交付案涉房屋,交付标准为精装修。
后来,置业公司推迟至2021年10月30日才通知李某交房,且交付的精装房存在瓷砖空鼓数十块、天花板开裂等诸多质量瑕疵。
当即,李某报请维修,可置业公司进场维修一半后再未继续处理。李某无奈于去年8月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
事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置业公司支付房屋整改费用7000元。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置业公司交付的标的物系精装房且应符合装修标准,现其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李某多次反映且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未完成整改,李某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自行维修具有合理性,其主张的维修费用可以一一对应案涉房屋的施工整改内容,故该笔费用应由置业公司承担。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置业公司支付李某整改费用7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