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0元拍下10部苹果手机? 商家:标错价!​法院:发货!

2024-10-29 13:12:19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手机网店因标价错误被“薅羊毛”——市场价值总共约10万元的10部苹果手机,被消费者以9990元的价格买下。网店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发货,却因未及时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被判交付10部手机。

买家9990元下单10部预售手机  网店以“标错价”为由拒发货

林兰在电商平台经营一家手机店铺。2023年9月21日,成晓延在林兰的手机店铺下单购买10部“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订单中标示的手机单价为每部999元,且标示“预售,10月6日20时55分前发货”。成晓延下单成功,支付货款总额9990元。

2023年9月22日,林兰向成晓延发送信息:“您拍下订单,此链接为预售链接,后续需补差价。”10月30日,成晓延向林兰发送信息要求“发货”。林兰回复:“您拍的为预售订单,现在价格是1.29万元,如果您需要的话,麻烦您支付尾款,这边给您安排发货。不需要的话,您可以选择‘仅退款’。”12月11日,林兰向成晓延发信息:“市场价是1.29万元,店长改错价了,属于重大误解!抱歉,麻烦退款,这边补偿您个小红包!”成晓延问林兰“补差多少红包啊”,林兰回复“100元”。

成晓延没有退款,而是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兰交付10部“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

一审:卖家在90日内未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拒绝发货理由不成立

林兰辩称,她在手机购买页面上标错了价格。按照标错的价格,10部手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10倍以上。店里不是在促销或是在举办购物节活动,没有任何理由以如此低价进行销售。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林兰通过网络平台在其经营的手机店铺发布苹果 iPhone15 ProMax手机的商品信息,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颜色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要约的上述构成要件。成晓延下单购买10部手机,提交订单成功,属于对林兰的要约作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自成晓延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生效。根据订单约定内容看,林兰在订单中承诺于2023年10月6日20时55分前发货,承诺的发货期限对林兰具有法律约束力。

柳南区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即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并未直接宣告无效,而是规定行为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是尊重行为人对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自治,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依赖于行为人的撤销决定,否则仍应视为有效。即便林兰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手机标价错误,案涉合同也应属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林兰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林兰自成晓延于2023年9月21日提交订单成功,即林兰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并未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买卖合同有效,林兰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

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兰向成晓延交付10部“苹果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

二审:卖家主张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缺乏依据,买卖合同有效

“我与成晓延对手机的买卖价格没有达成合意,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林兰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成晓延的诉讼请求。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10部,9990元明显远低于市场价,远低于一般消费者的心理预期。我在成晓延下单后的较短时间内,通过客服向成晓延说明商品链接为预售订单,需要根据实际价值补差价。我在电商平台投诉该订单为风险订单后,平台也支持我不予发货处理。即便双方的合同成立,此单交易也属于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林兰称,她向一些同行了解到,成晓延在广州、重庆、上海等多地发生过类似的事,成晓延疑似职业打假人,以小博大。她也认为成晓延是在恶意钻平台和商家的漏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林兰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与同行在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打印件。

成晓延辩称,他提交订单,付款成功合同即成立。他购买前通过网络平台聊天确认商品价格,聊天记录中,成晓延向林兰发送手机价格,显示林兰已读。“林兰作为成年人,长期经营网店,她设置低价吸引人下单购买。我没有恶意下单购买,而是通过沟通确认才提交订单付款。我发送给她第一条消息时间是20时42分,购买时间为20时54分。”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指出,林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没有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且成晓延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中院对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林兰在二审庭审中陈述,“苹果 iPhone15 Pro Max原色钛金属1TB手机”价格为9999元,该价格与其客服向成晓延报价的1.29万元不符。

从林兰发布的手机商品信息页面看,包含商品名称、颜色、存储容量、价款、数量及其他商品详情,明确写明每部单价为999元,实付价为999元,没有任何关于定金或预付款、首付款字样的标识,没有标明如林兰主张的商品价格为9999元或1.29万元及需补差价的说明。成晓延通过商品链接提交订单购买手机,满足法律规定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于2023年9月21日成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柳州市中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网络平台聊天记录,林兰通过客服向成晓延说明因操作标错商品价格,属于重大误解,二审中她又说不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应属于显失公平情形,说法自相矛盾。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林兰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她在发出要约与成晓延订立合同时,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林兰关于合同构成显失公平的主张缺乏依据。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熊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