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法官说”|共同守护“那些花儿”

2024-10-22 15:22:21 来源: 华龙网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关心关爱未成年人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成都锦江法院和重庆渝中法院

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

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父母如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

张朋(锦江法院):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安宁具有重大意义。父母应当树立责任意识,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在生活实践中教育子女学会做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来攀峰(渝中法院)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对未成年子女潜移默化的影响。首先,要加强亲子陪伴,树立良好的榜样,让孩子有可以学习、模仿的对象。其次,要做到“遇物则诲,相机而教”,灵活掌握教育方式和教育时机,以正面激励为主,批评、惩罚为辅,根据年龄和个性进行科学引导。最后,要培养未成年子女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兴趣爱好,丰富未成年子女的文化修养,防止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

2、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张朋(锦江法院)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只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此,父母为了满足自身需要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父母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造成损害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赔偿。

来攀峰(渝中法院)

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都需要由监护人代理,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一些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比如“打酱油”“买零食”“收红包”等,家长应该鼓励和尊重未成年子女自主处理与其智力状况相符的事务。当然,如果未成年子女实施超出其年龄和智力范围的行为,仍需由其监护人代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自己实施的行为无效。

3、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办?

张朋(锦江法院)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时,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用。

来攀峰(渝中法院)

对于已经遭受监护人失职损害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成年家属,应当主动寻求相关部门和组织帮助,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维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此外,如监护人因突发事件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出现未成年子女生活无人照料的情况,也可求助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为未成年子女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需要强调的是,父母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或者严重身体损害后果的,涉嫌构成遗弃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如何保护?

张朋(锦江法院)

离婚只是解除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都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妥善安排,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条件。离婚诉讼中,若夫妻双方借离婚逃避抚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来攀峰(渝中法院)

父母离婚后可以协商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有自主选择跟随父母一方生活的权利。法院会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尽量维持未成年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避免因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还可要求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对其进行探望和支付抚养费,要求父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

5、为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否合法?

张朋(锦江法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既离不开父爱,也离不开母爱,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使未成年子女不能充分得到关爱,将导致未成年子女脱离稳定生活环境,无法得到正常的生活和教育条件,甚至可能产生心理障碍。因此,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

来攀峰(渝中法院)

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其目的在于形成持续抚养的事实,为争夺抚养权制造有利条件,该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探望权等人格权利。婚内监护权被侵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也可以要求变更婚内监护权或行使探望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和无法独立表达意愿的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6、遭受校园欺凌怎么办?

张朋(锦江法院)

校园欺凌越来越受到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关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均构成校园欺凌。校园作为防范学生欺凌的第一阵地,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欺凌行为及时制止,通知双方家长对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还应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加强管教。因此,如遭遇校园欺凌,被欺凌者应当及时告知家长和老师,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否则只会换来变本加厉的伤害和欺凌。

来攀峰(渝中法院)

欺凌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欺凌者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对于财产损害,欺凌者也要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部分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校园欺凌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同学们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于抵制校园不良风气,维护自身权益。

7、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张朋(锦江法院)

学校不仅要承担教书育人的工作,还要确保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如因学校、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伤者可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来攀峰(渝中法院)

《民法典》中也对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有所体现,针对不同的年龄段及不同的侵权责任主体,《民法典》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于未满八周岁的低龄儿童,因其智力发育水平较低,对危险的识别能力不足,教育机构担负着更大的安全保护职责,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在校期间受伤的,教育机构如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危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其在校期间受伤的,如能证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伤害的,则由实际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仍然要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提醒各位未成年在校学生,同学之间嬉笑打闹要注意分寸,懂得适可而止,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重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和权益保护,关乎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成都锦江法院、重庆渝中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协作,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能力水平,更好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责任编辑:刘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