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相亲被骗约11万元,女方“一家人”都是假冒的!“丈母娘”身份不简单

2024-10-12 17:47:51 来源: 大河报

男女青年见面当天男方家长就给“准儿媳”1000元红包,见面半月后两人就“订婚”,付完38880元订婚礼金随时可以“结婚”……谁曾想,这是一场精心预谋的彩礼骗局。近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新密男青年小赵在相亲中遭遇诈骗,共计被骗约11万元,更可气的是相亲对象“一家人”都是假冒的。最终,当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女方“一家”多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亲遭遇只收彩礼不结婚

2021年2月12日,秦某岭、孙某虎、崔某阳、崔某静根据此前的预谋,来到秦某岭在新密市曲梁镇某村养老院家中,由崔某阳化名“郑洋洋”、秦某岭假冒“郑洋洋”母亲、孙某虎假冒“郑洋洋”叔叔、郑某东假冒“郑洋洋”哥哥、崔某静假冒“郑洋洋”嫂子,以“郑洋洋”之名与前来的小赵相亲为由,骗取小赵及其家人的信任,小赵母亲现场支付给“郑洋洋”1000元红包。

同年2月27日,秦某岭、孙某虎、崔某阳等人经预谋,在新密市白寨镇一饭店内,以“郑洋洋”与小赵订婚为由,骗取订婚礼金38800元,小赵母亲给在场女方带来的小孩分发共计2000元红包,小赵及其亲属给“郑洋洋”2000元订婚红包和一枚价值2978.6元黄金戒指,并在订婚中交付价值300余元的香烟等礼品。

订婚后不久,秦某岭以“郑洋洋”母亲的身份,又多次以装修门店,“郑洋洋”亲生父亲生病、去世,自己能够协调关系办理“职工统筹”等理由先后从小赵及家人处骗取现金近7万元。

而当小赵多次向“郑洋洋”提起结婚事宜,“郑洋洋”则以各种理由回绝,此时小赵才发现不对劲。当小赵几次联系不到“郑洋洋”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相亲对象“一家人”都是假冒的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现年59岁的秦某岭(女)系新密市曲梁镇人,小学文化,曾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的秦某岭因个人生活急需用钱,遂萌生以通过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来骗取钱财的邪念。说干就干,随后秦某岭又找到孙某虎、郑某东、崔某静等人共同谋划了这次订婚骗彩礼之事。

事后上述钱款被几人分赃,用于个人债务及消费。

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1月9日,秦某岭、孙某虎、崔某阳、崔某静四人先后被抓获后,小赵得知自己认识的“郑洋洋”一家都是假冒的。

今年9月20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秦某岭、孙某虎、崔某阳、崔某静均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如何避免掉入骗婚的陷阱?

办案人员介绍,骗婚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系形式上借用相亲订婚收取彩礼,实质上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骗取受害人钱款,然后以各种理由“拒婚”、寻机逃离,最终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骗婚”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不法分子瞄准的对象大多是大龄未婚青年,以相亲、结婚为名行骗;二是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索要钱财;三是一般快速推进说媒、相亲、结婚、脱逃等程序,有些甚至出现团伙作案的情形。

行骗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避免被骗?办案人员提醒,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征婚广告,婚恋之前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家庭情况;在婚恋过程中,最好不要有大额的经济往来,婚姻需要深厚的感情基础,不能只靠金钱和物质来维系;交往中一定要保持必要的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一旦发现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责任编辑:赵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