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会客厅丨“双城法官说·重阳话养老”用司法温度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024-10-11 08:00:30 来源: 华龙网
华龙网讯(蒲东辉 魏澜 王羽 实习生 黄宇)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情!农历九月初九,是中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也是老年节。九九重阳,被赋予了长久长寿的含义,增加了敬老爱老的内涵。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标志。
本期华龙会客厅邀请到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张朋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王维,双城法官同坐一堂,结合法律中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法院日常工作,共话老年人权益保护。
主持人: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标志。两位能否介绍一下,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张朋:我国多部法律中规定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比如老年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享有受赡养和扶养权、自主处分财产权、居住权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仅规定老年人具有婚姻自由、享受国家保障和社会优待等权利,还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设定为老年节,为老年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凸显了“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主持人:如果说,敬老爱老是传统美德,养老护老是社会责任。那么,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法院有哪些具体工作举措?
王维:针对老年人身心特点,我们不断健全完善便老惠老的司法服务机制。比如我们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服务;在推行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也保留了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建设完善无障碍诉讼设施,方便老年人参加诉讼。通过人性化、个性化、多样化措施,推进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主持人: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王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于社会流动性加大,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纽带日渐松弛,因此,强调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不仅是传统孝道要求,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主持人:有老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选择在养老院安度晚年。那么,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负有什么义务?
张朋: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建立了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悉心照顾老人,并对入住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场所和设施要进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养老机构如果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对老年人生活起居未尽到照料义务,导致老年人遭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主持人:随着社会观念变化和经济水平提高,老年人再婚并不鲜见,法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
张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需要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不得因父母再婚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王维:是的,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老年人社会交往有限、防范意识较弱,子女或其他亲属可以从关心关爱角度,适当过问帮助老年人再婚,规劝老年人慎重选择,而不是粗暴干涉。
主持人:日常生活中,有子女打着“为父母好”的名义,干涉老人的财产,给其晚年生活带来困扰。法律对老年人自由处分财产有哪些保障?
张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和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委托子女代为管理、处分财产。子女应当妥善保管,并根据老人意愿处置。若侵占财产拒不归还或私自处分,父母有权要求归还。
主持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如何寻求救济?
王维:老年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向当地司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近期我审理的一起赡养费纠纷,因老年人经济困难,我们引导老人顺利申请到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
主持人:感谢法律援助为老人权益维护提供的帮助。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情!通过两位法官的介绍,我们今天了解到人民法院在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司法裁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良好效果。我们也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构建一个老年友好型社会,让老年人幸福地安度晚年,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最后,感谢两位法官做客今天的华龙会客厅,感谢各位网友关注。再见!
责任编辑:刘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