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重庆分公司金融消保教育宣传月——详解保险相关知识(一)

2024-09-25 12:26:03 来源: 华龙网

保险欺诈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侵犯了诚实投保人的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险行业和监管机构一直在努力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行业协作来防范和打击这些欺诈行为。保险欺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这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保险业务,或者通过非法途径销售保险产品。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例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来签订保险合同。

四、投报时诈骗:包括先出险再保险(倒签保单)、高额投保骗赔、隐情投保欺诈、无标的空投保欺诈、重复投保等。

五、出险报案时欺诈:如张冠李戴式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等。

六、索赔时欺诈:包括夸大损失、伪造事故谎报险情等。

七、人身保险欺诈:这可能包括故意造成或编造虚假保险事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伪造投保和出险时间、冒名顶替被保险人等。

保险合同中有哪些常见的免责条款,应该如何理解?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理解这些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获得赔偿。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

一、违法驾驶:如果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战争和军事行动: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通常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三、核风险: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核风险引起的损失,一般也属于免责范围。

四、故意行为:如果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精神损害:保险公司通常不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精神损害或情绪困扰。

六、未及时通知: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可能会影响赔偿。

七、未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险标的的改变:如果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结构性改变,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可能会影响到赔偿。

九、保险期限外: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之外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免赔额:在某些保险合同中,会规定一个免赔额,即损失在一定金额以下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如何防范风险?

一、确认销售资质:在购买保险前,应确认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是否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以避免非法销售行为 。

二、详细了解产品信息: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产品条款,了解产品类型、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并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

三、如实告知义务: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信息,以避免因信息不准确影响合同效力和理赔。

四、认真对待回访: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进行回访,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

一、防范销售误导:消费者应注意防范保险销售人员可能的误导行为,如隐瞒产品信息、暗藏搭售、夸大保险责任或承诺保证收益等。

五、不盲目跟风:在投保前,应根据自身需求了解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而不是盲目跟风购买。

通过以上提示,保险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保险消费者在投诉时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依法合理维权:如果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或存在纠纷,应通过正规渠道维权,如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或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

二、不随意委托: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随意委托他人办理投保,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协议内容。

三、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对于声称可以帮助退保或维权的第三方,要保持警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四、谨慎办理退保:退保会导致失去保险保障,再次投保可能会面临保费上涨或被拒保的风险,因此应谨慎考虑是否退保。

通过以上提示,保险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非法集资的常规手段

一、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伎俩为:“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二、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三、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导型案件。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