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家】李开发:周立波在美国案情大反转中国早已有之

李开发

2018-06-13 10:00:00 听新闻

话说闯祸小子周立波在美国被无罪释放,引来许多狗血说词,大多数人说,这个案子看起来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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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话说闯祸小子周立波在美国被无罪释放,引来许多狗血说词,大多数人说,这个案子看起来很犯罪,很真实,然而很荒诞,说什么都有些象电视剧情大反转,现实生活中怎么会有这种结果?有人说,在美国,论法不论情,只要你言之成理,这就是美国的司法正义!又有人说,美国的法庭给予多次庭审,中国的法庭多数不超过三次庭审,如果三次审判就判刑,这个周立波大概率是到美国的牢房里去了。因为美国法庭为周立波案前后开庭有十一次,律师充分辩护,只要有理由,就辩护,于是审着审着就审出问题来了,最后找了一个法条,闹了个无罪,把周立波给放了,这让人很不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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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微笑着和夫人胡洁走出法庭

于是有些人似觉得美国有法律正义,美国有法律高明,还有些人还把当年美国的典型的辛普森案拿出来说事,但是,其实象周立波案非常类似的案件咱中国也是有的,咱们中国也有司法正义,中国也有法律高明,而且是非常经典的案例,不过大家热闹过一阵子没有深入思考罢了。

中国有这样的典型的案例,就是2008年广州许霆ATM机取款案,其判决结果一审是无期徒刑,二审是有期徒刑五年,不到一年释放。一审接近死刑,二审差距则是接近无罪,反差也是非常非常巨大。大家感动是惊天大反转,但是就没有深入思考,并引起联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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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看周立波的案子。

2017年1月19日凌晨,两名中国公民是在美国小镇拉廷敦因其驾驶的奔驰车“车行不正常”和司机“开车打手机”被警察拦下。司机名周立波(ZhouLibo),49岁,车内还有一名乘客。警方在随后的搜查中发现一只黑色手枪枪套,一把装有子弹的手枪,还有两个装有毒品的透明塑料袋。两人当场被逮捕。

随后周立波接受纽约州拿骚县地区法院传讯。周立波在缴纳5000美元保释金后,在其夫人和律师陪同下离开。

周立波在离开前对等候在外的媒体记者表示,他车里的枪支是合法的,但他没有说明枪支是何人所有,也没有提及毒品一事。

此后经过调查,检方已决定不再对事件中的另一位当事人提起刑事检控,周立波成为唯一检控对象。

2017年12月18日,大陪审团投票决定对周立波提起控诉。

美国检方指控周立波犯有藏毒、非法持枪、违反交通规则等多项罪名。再加上,检方认为,周立波的手枪装满子弹并且上膛,随时可能会射击,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这些罪名和理由全部成立,周立波将面临长达21年的监禁。

到了2018年当地时间5月24日上午10点,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美国纽约第十次开庭审理,据最新消息称,美国纽约州拿骚县法院决定撤销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枪案,法官已采纳撤案动议,该案将于6月4日最终宣判。

一夜之间,周立波竟然如此华丽转身,从最高可能面临21年、最少3-5年刑罚的困境之中,霍然地转换,变成了无罪。

这么惊天大反转的结局,除了美国本身重视程序正义之外,其实更重要的是请对了一个专业律师。

纵观周立波选了三任律师,其实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

以下内容部分来自网络,评论系笔者所加,请读者裁量。

第一任律师莫虎:可能重罪。

第一位律师莫虎代理期间,案件并没有多大进展,就是把案情理得更清楚外,没有其它实质性贡献。案情的细节,案情的特征甚至关键方面没有更大的出入。有律师预测,周立波如果他选择不认罪、走法律程序上诉,不仅需要支付大笔律师费,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也不大,并且很有可能面临最多41年、最少3-5年的刑罚。莫虎律师依据实体法的招数用尽了,结果仍然如此。

第二任律师丹尼尔:可以轻罪认罚。

三个多月后,周立波没有在一棵树上吊死,他赶紧又换了新律师丹尼尔,随着案情的发展,经过丹尼尔律师的努力,唐爽的案子被撤销了,估计这时候周立波对丹尼尔心存感激,但不会换律师。而且有人预测,周立波可能作认罪协商,最终或不用坐牢但要做义工。这一回合依旧在实体法上打转转,但可认罪协商,换取轻判。

第三任律师斯卡林:无罪!

没有想到的是周立波又换了第三任律师。

再看第三任律师,就是我们封为大神的律师斯卡林,这位律师没有落入俗套,没有从案件争议的焦点,最轻罪重等实体方面进行辩护,而是剑走偏锋,运用程序法,用美国法律无罪推定的原则,指出警察搜集证据的过程是不合法的,这样一来,有罪的证据不能用,而警察又拿不出合法的证据,案件指控的罪名只能不成立,周立波于是无罪了。

 

据悉,撤案的理由可能为:

(1)斯卡林律师认为,因为周立波母语非英语,无法听懂警察要搜车,另一当事人唐爽已经离开,警察无法证明搜车事先得到周的同意,所以警方搜车的合法性受到充分地质疑。警员也没有提供周立波同意书。因此,警察从车内搜出的枪支并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2)经过检验,周立波车上的枪支和毒品并无其DNA,有可能不属于他。

斯卡林律师表示,该案将于2018年6月4日再次开庭,如果检方不上诉,那么6月4日检方将会撤案。

那么,这位律师到底是何方神圣呢?网上介绍说他曾被纽约时报选为纽约大都会地区100大超级律师,已经当了49年的律师,经验可谓绝对丰富。

周立波涉枪涉毒案再次开庭前,斯卡林接受在场媒体的采访表示:“周立波先生无罪,我将据理力争,继续为代理人做无罪辩护。”还未开庭,就可以看出这位大律师的自信与担当。

 

这一段来源于网络:而这位律师开庭表现出来的智慧,更是惊艳了大家,再来看看这位大神的神逻辑和神辩护策略:

斯卡林:为何拦截这辆轿车?

警员:看见驾驶员在看手机。

斯卡林:在相关法律中,开车打电话违法的法律对打电话的定义是离耳朵一定距离,你是否就此法律作过专业训练?

警员:曾经在警察学院培训时做过训练。

紧接着斯卡林拿出了电话公司的记录,电话公司记录显示,当时周立波的手机上没有打电话的记录。

其次,斯卡林认为警察搜车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依据,注意!斯卡林拿出了此次辩护的大杀招!

斯卡林:搜查轿车和袋子是否有驾驶员的同意?

警员:由于周立波不懂英语,是由车内的乘客周立波好友唐爽充当翻译,在唐爽的帮助下,周立波点头同意后才进行搜查行动。

斯卡林指出,警员没有提供同意书。

警员:警局没有同意书这一类的东西。

而周立波则表示,“我是中国公民,我讲普通话。我不讲并且不懂英语”、“被拦下后,我从来没有同意过让警察搜查我的车或车上的任何箱包。”周立波能坚持这个说法,是他聪明过人的一面。

这样一来,在警方不能提供更多证据的情况下,警方的执行过程就存在了瑕疵,最终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了。

评论:这看似简单,可有时候操作起来却没有这么简单,这就是专业律师的魅力,在错综复杂的案情里能迅速找出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规定,挽救当事人于水火之中,创造出奇迹。

纵然美国法律重视程序正义,若没有斯卡林这样专业的大多律师,周立波也不会这么快全身而退,从吓到腿软到无罪结案,周立波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请到一个真有能力帮助你的律师是多么的重要!

笔者评论,可能是周立波看手机但并没有用手机打电话,试想周立波不懂英语,不可能用英语接听,偶尔有中国的朋友打来越洋的电话,但也只是那些开通越洋电话功能的中国朋友,或者是在美国的可以用中国话讲电话的美国朋友,因此,周立波看手机则是完全可能的,但确实没有用手机打电话。

美国当地时间6月4日,中国脱口秀演员周立波持枪涉毒一案,在纽约州长岛拿骚县法院再次开庭。法官最终宣布,撤销周立波的非法持枪、持毒等四项罪名,仅保留第五项控罪,即开车时使用手机,并对其处以罚金及缴纳其它相关费用共计238美元。

这就是中国演员周立波美国遭遇案件惊天大逆转的全过程。

那么,2008年在中国广州许霆ATM取款案也是惊天大逆转案件。

2008年,广东省高级法院门卫有一个青年许霆,22岁,山西人,涉及到ATM机取款案,当时的柜员机程序混乱,许霆在柜员机上操作,他的银行卡上有170元,他本打算取100元,但不小心按了1000元,就吐出1000元,他一查,扣了1元,于是他迅速取款,以一百七十元的代价取了17万元,此后他回家开网吧,直到后来被公安局逮捕。兹后,案情传开,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

我揣摩这个案件,已经在网上引起全国关注。而且这个案件发生之前,有几个贪污案件涉足10亿元,仅仅判处10年有期徒刑,大多数人关注许霆案,是因为许霆案件仅涉足17万元便判处无期徒刑,太重了。刚好,中央台特别请我去点评许霆ATM机取款案,我于是做了认真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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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个法学家,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首先应当依据《刑法》。我当然知道《刑法》的量刑原则,如果依据《刑法》,作为许霆逃不脱无期徒刑的判决。

但是,第一,依照《刑法》裁决也有尴尬之处,就是没有办法证明所谓“盗窃“,因为,许霆的银行卡一插入柜员机,银行就立即知道许霆在使用银行卡,不存在不知道的问题,那么“盗窃”从何而来?

第二,银行是柜员机程序混乱的始作俑者,应该承认自己的责任,但《刑法》没有对柜员机程序混乱作出说明,没有说明责任的最终归宿。

第三,许霆虽然是利用了柜员机程序混乱的错误,但是,依据国务院制订的《电子商务法条例》,这一切有合理的解释。因为《电子商务法条例》认定,从柜员机上取款和大堂上没有两样,也就是说,许霆取1000元,自己的卡里却无从支出这1000元,然而银行却分明给了许霆1000元,我们只能这样解释,许霆请求银行给付1000元,银行同意付1000元,当然银行有账,可以计算利息和收取本金。因此你不可能说许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四,如果认定当事人从柜员机上取得超过卡里的钱,并且三次及以上取款的行为为“试图盗窃金融机构未遂”,那么,忘记银行卡里的钱数,多次取款的人数很多,是不是都要治罪?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第五,关键的一点是,许霆在柜员机上的操作完全符合规范,符合正常人的操作,许霆没有违规的行为。这就构不成《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的理由,因此,在这个案子中,用《刑法》的理由不成立。

第六,《电子商务法条例》明确了柜员机的责任,它说,“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应当对所发出的支付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在许霆案中,显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付全部责任。

因此,我就想到,这个案子是不适用《刑法》的。这样,我就试图用《民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条例》等内容来证明许霆无罪。我把它归纳为10理由。这样,我在中央台就使用这10理由,证明许霆是无罪的。而且,《中国银行章程》中,有这样的规定,“使用自己的卡,自己的密码,一切操作均为合法交易”这为我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完整的注脚。我在中央台的节目中,要求广州中院在二审中纠正自己的错误,改判许霆无罪。当时的节目播出后,立即引起了泫然大波,广大观众或赞成、或反对,争论异常激烈。

此后,我在我主持的《中国法学讲坛》中,邀请了四位专家,一道来讨论许霆案,《金融界》现场直播,多家媒体现在提问和报道。四位专家均赞成和认定许霆无罪这样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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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讲坛讨论许霆案,金融界现场直播

在此情况下,最高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法律专家认证会,邀请全国十五家大学法学院院长来参加,加上最高法院的派来旁听的两位大法官,我是当然的参与者。我提出许霆无罪的十点意见,讨论结果,在场的绝大多数法学专家表示赞成。后来最高院通知广州中院按照这个意见改判。广州中院为了与一审判决接轨,在二审时,判决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实际执行不到一年释放。

许霆案当中还有一个花絮,就是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没有出这个17万,他的理由当然非常直接,说,著名法学家说我家孩子无罪,你们如果照此判决无罪,我回家卖房子还银行这17万元,你们如果认定他有罪,我就不出这个17万,结果另外一个单位主动出了这个17万元,这个单位就是广州运通柜员机公司。此后,许彩亮将云南何鹏案介绍给我,何鹏案与许霆案差不多,都判决无期徒刑,何鹏已经执行了8年,我帮助他翻案,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现场报道。这个何鹏于2010年元月十六日凌晨获得释放。

 

现在把历史性的许霆案件无罪的十点意见记录如下:

(1)许霆持有银行卡,证明其与银行签过合同,根据《合同法》,许霆无论何时取钱都是正当的。

(2)许霆没有破坏柜员机,一切按程序操作,没有犯罪,一切符合《民法》。

(3)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银行卡一进入柜员机,银行立即知道他是谁。说许霆“盗窃”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4)许霆卡上没有钱,但他每次按下1000元,他这个请求权符合《民法》和《电子商务法》。

(5)依据《电子商务法条例》的规定,银行按照许霆的请求事项,给了他钱,等于在柜台上提交上报告,银行同意核准他的请求,然后财务结算,放款,直接把钱放入许霆手中,如果有错也是银行的错,许霆没有一点责任。

(6)依据《合同法》,银行有账,如果银行想要这笔钱,可以向许霆要,钱放在许霆手里可以生利。

(7)根据中国民间千百年来的习惯,偷、拿、抢劫的有不同说法,偷是犯罪嫌疑人拿了主人的物品,主人有可能不知道;拿,是指犯罪嫌疑人取得主人的财物,主人看到了,未制止。抢劫,是主人知道谁拿走了自己的财物,而且动手制止,发生了斗争。而这里,银行显然知道了许霆取钱,是主动把钱交给许霆。

(8)依据《中国银行章程》,“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用自己的密码,一切操作均为合法交易”,许霆在柜员机取款的行为因此是合法交易。

(9)如果判处许霆的行为有罪,那么,许多人因为不清楚银行卡上钱多少,常常由于不小心要取得超过银行卡的存款即为“试图盗窃”,如果一再尝试,则按法律将要做牢,做牢的人多了去了,而且?“盗窃金融机构”的最低刑期也是10年。

(10)一批人明知自己卡上没有钱,却拼命取钱(取不出来),其结果是犯了“盗窃金融机构”,于是就到监狱吃牢饭,平白占用司法成本,这不是太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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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虽然许霆利用请求权取得了银行的钱,但是没有用犯罪的手段,况且他取钱的时刻柜员机记下了他钱的数额,记下了他的银行卡号,了解他的联系方式,地址,银行可以随时向他追讨。他没有任何破坏柜员机的行为,他始终是民法上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参照国外的柜员机出事大部分银行自己认罚的事实,许霆案也是可以这样处理的。

联想到这一惊天大逆转,我是用《民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条例》、《中国银行章程》来论证许霆ATM机取款案无罪的,而当时,从检察官、法官、律师、还有当时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黄松有都是依照《刑法》来考量的,认定许霆应判无期徒刑。这些对我来说,我顶着较大的压力。但是,我们这些法学家是不随波逐流的,敢于坚持真理,不为原则和稀泥,这就是当时许霆案无罪的基本过程和来龙去脉。

事实上案件适用的法律真的很重要。依据《刑法》,许霆是无期徒刑,依据《民法》、《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许霆无罪。所以辩护人的观点很重要。这是一个惊天大逆转,他是在《刑法》一棵树上退无可退,还是运用《民法》、《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使许霆获得释放,就要考量辩护律师的大智慧和充分的人生历练经验了。

对于请律师,在美国和中国一样,能否请到视野开阔、经验丰富的律师非常非常重要因为对诉讼而言,诉讼的任意一方律师在庭上的辩护都很重要,如果一方律师不能有效的辩护,不能发表那些事关真伪或结果的言论,那么,法官在裁量时缺少平衡,从而有关这一方的说理就不透彻,不到位,裁决结果就会自然而然的偏向另一方,但这是公正的,客观形成的。而且中国的二审是终局裁判,失去了就难有机会了。我真要感谢当时最高院安排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请十五个知名大学法学院院长来参加论证会,因为论证会强化了我的理由,使之成为论证会的理由。没有最高法院的支持,不知道最终是不是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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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家简介:

著名经济学家,著名法学家,现在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工作,兼任中国经济名家讲坛理事长,中国法学讲坛组委会主任。曾先后在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国资委从事国企改革和法制等研究工作,受到著名经济学泰斗厉以宁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王梦奎、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任玉岭等提携与指导。发表论文1000多篇,接受过中央电视台柴静、董倩、张泉灵等独家专访。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嘉宾,做客《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等,做客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财经频道、社会频道,做客《对话》,出版《较量-国企改革激情大辩论》等书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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