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文明养犬”说“不”!即日起,北碚开展专项整治
饲养犬只未按规定登记
大型犬烈性犬伤人
犬吠扰民
携犬随意进出公共场所
……
不文明养犬问题愈发突出
不文明违法行为遭受诟病
包容的前提是文明
文明的基础是自律
人犬和谐共处的背后应是自律的强化
即日起至9月30日,北碚区开展养犬专项整治行动,依法规范养犬行为,切实治理犬吠扰民等各类突出问题。请为爱犬办理“身份登记”,依法文明养犬。
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饲养犬只未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2.以虚假理由或者材料骗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4.违反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5.故意损坏或者故意拆除已植入的犬只电子标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条例规定,致使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7.未按规定系犬绳、佩戴犬牌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